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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宁尚武与王淑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尚武,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宁尚武,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下岗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淑红,女,1962年12月15日,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宁尚武与被执行人王淑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尚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淑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淑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执行到位,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