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增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增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388号伟农集团,组织机构代码59385214-4。法定代表人徐新寅,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增锦,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增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2017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王增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增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1522.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增锦无房产,其所有的闽F×××××号小车已被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查封,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扣押、拍卖,银行账户也被本院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电话告之申请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执行标的281522.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卢 运 发审判员 张 树 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