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烜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烜,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07号原告张烜,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烜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烜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烜承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阿魁书 记 员 刘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