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月华、崔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华,崔玉龙,崔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月华,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崔玉龙,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崔建新,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徐月华与崔玉龙、崔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玉龙及其配偶聂国琼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