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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从海、孔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从海,孔德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808号原告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南门外蓝天花园。法定代表人:童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泉,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该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从海,男,1981年8月28日生,穿青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孔德荣,男性,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凌,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告孔德荣,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安顺市卫生局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从海、孔德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需与被告李从海和客户核对账务,工作量大、时间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被告贵州安顺峰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