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1、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1,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93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潘某1,女,21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潘某2,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1、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邮寄费44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