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财保9号申请人: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大陂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060370345R。法定代表人:邱燕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大陂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M0000QPA2P。法定代表人:元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在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资金260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同时查封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H×××××福特牌汽车一辆,期限为六个月。现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在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资金2600000元,并查封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H×××××福特牌汽车一辆(价值约300000元)。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021635070600041S000001,保全期间:自2016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续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在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资金2600000元,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二、查封福建佳品佳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H×××××福特牌汽车一辆,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