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康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84号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赵康健,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峡山村胜利村民组。曾月枚,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峡山村胜利村民组。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康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