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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云莲与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莲,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32号原告:张云莲,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禹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冬梅。张云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立即将房屋顶部修复,不再漏水。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室内墙面费用、误工费、车费、租房费、搬家费,共计2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系案外人,原告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张云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