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骆卫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江,骆卫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5026号原告:陈文江,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骆卫平,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文江与被告骆卫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用64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原告减少利息诉讼请求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租车,双方于2016年2月7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租车费用64600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还款。被告骆卫平未作答辩。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16年2月7日结欠原告租车费用64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系被告以欠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自2014年起陆续向原告租车,双方于2016年2月7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租车费用64600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双方之间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车费用646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能支付欠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6月5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卫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文江租车费用64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6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骆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