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盛丽娜与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丽娜,王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366号原告盛丽娜,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燕。原告盛丽娜与被告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契约,配合原告办理公积金及银行贷款手续;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长春路*号*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房屋腾还原告;3.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告购买被告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0000元,3月30日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被告得知房价上涨,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代美丽的送达信息。经本院要求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或准确送达地址,原告逾期未提供,亦未向本院申请查询户籍或申请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和送达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