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熊天龙与潘国华、潘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天龙,潘国华,潘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18号之一申请人熊天龙,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潘国华,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潘国涛,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熊天龙申请执行潘国华、潘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