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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国支行、胡银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国支行,胡银慧,朱月娥,桑国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国支行被执行人:胡银慧、朱月娥、桑国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银慧、朱月娥、桑国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