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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朱某、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朱某,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437号原告唐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磊,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霍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朱某、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某、霍某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原告唐某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霍某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周杏玲人民陪审员  楚宗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