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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与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民初2335号原告: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居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529363297。法定代表人:沈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该公司法务。被告: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仙踪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328048462H。法定代表人:高峰。原告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72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业务合作单位,2015年11月份,被告承接原告订单,因部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发生损失360000元左右,经协商由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35000元,原告先扣款65000元,剩余70000元另行分批扣款或在后期加工费中直接扣除,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峰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了欠条,但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不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无从扣款。另外2016年1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峰曾向原告借款6500元,尚欠2500元没有归还。原告就这两笔欠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总是拖延,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与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2015年,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接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订单时,因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0000元,后双方经协商,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承担135000元,其余由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双方账目核对确认后,由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先扣款65000元,余款70000元分批扣或在后期合作中在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双方为此在2015年11月19日签订一份扣款协议,同时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到奥飞服饰公司七万元,此款以明年加工费中分批扣除或每月以现金支付”。另,高峰以个人名义于2016年1月8日向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出具一张6500元欠条,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自认高峰已还款4000元,尚欠2500元。双方此后并无业务往来,现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诉至人民法院。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扣款协议、两张欠条及调查笔录在案,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导致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损失,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在协商后承担70000元损失,并出具欠条。本院在向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峰核实时,其表示对方应欠其公司钱,对本案涉及的70000元是在以后的生意中扣除。双方之间对其他合同之间涉及的款项可另行主张,对本案中的70000元,现欠条在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处,尚未支付,属违约,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应予给付。对高峰个人出具的欠条,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系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所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70000元;二、驳回原告巢湖市奥飞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5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含山县龙峰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平 海代审 判员 黄明慧人民陪审员 王家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账户名称: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