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鲁建华与菏泽市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华,菏泽市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407号原告:鲁建华,男,1977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纪国,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福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福威,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贵兵,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鲁建华与被告菏泽市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7月10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