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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延智、高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蔡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陈某某与蔡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蔡某某清偿所欠申请人陈某某果款26397元、本案受理费450元、执行费302元由蔡某某负担;2、对被执行人蔡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高某某在一般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蔡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经本院给被执行人高某某做工作,高某某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也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还执行(2017)陕0428执55号赵某某与蔡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7)陕0428执56号赵某某与蔡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7)陕0428执59号张某某与蔡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将高某某交纳的10000元案件款三比例分配,本案中陈某某分得案件款3320元、张某某分得案件款1286元、赵某某分得案件款3850元、赵某甲分得案件款1544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先领取332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