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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宏裕投资管理中心、黄耀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宏裕投资管理中心,黄耀清,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乐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负责人:夏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宏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座115室。被执行人黄耀清,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乐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上六圩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宏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耀清、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乐鑫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阴宏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耀清、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乐鑫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震宇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