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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爱娣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华峰专家楼一楼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168838-0。法定代表人翁奕峰。委托代理人张昂,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戴爱娣,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60158-7。法定代表人翁凤燕。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80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戴爱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罚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公告费400元;2、被执行人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在2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在我市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在我市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罚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公告费400元,上述款项折作20万元履行,定于每月5日前偿付2.5万元(自2017年5月份起至2017年12月份止);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确定的金额及利息申请一次性执行;三、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将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对戴爱娣、温州银皓泵业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四、本案执行费2456元、受理费37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仅偿付了第一期25000元。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内容按期履行,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标的2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