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艾波与重庆亿隆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波,重庆亿隆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44号原告:艾波,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亿隆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216号附5号、附6号、附7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075732D。法定代表人:李孝梅,职务不详。原告艾波与被告重庆亿隆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艾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艾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艾波负担。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俊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