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木斌、宁国新农商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木斌,宁国新农商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木斌,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新农商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山门路23号。法定代表人:宋学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木斌因与被上诉人宁国新农商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木斌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木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木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木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赵 萍审 判 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娜书 记 员 何璋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