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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翟某云与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一审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501号原告翟浩云,住礼县。被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礼县城关镇东新北路综合开发邻街商铺2号楼9号铺面。法定代表人任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浩云诉被告礼县东方正捷信息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翟浩云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琼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