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3民初2740号原告:林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镇XX路XX小区X栋。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