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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万加红与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加红,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胡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万加红,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传流店。被申请人: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真友,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本院在执行万加红申请执行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胡真友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万加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少财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