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商群利与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群利,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73号申请执行人商群利。被执行人张小平。本院在执行商群利与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平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唐南香榭小区支行的账户37×××42的存款2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