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李乐乐等与王泽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乐乐,李勇君,王永,王进魁,王泽国,安阳市玻壳运输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574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乐乐,女,2002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李勇君,男,200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永,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王进魁,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泽国,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安阳市玻壳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彩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宋金铮,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李乐乐、李勇君、王永、王进魁与被告王泽国、安阳市玻壳运输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李乐乐、李勇君、王永、王进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乐乐、李勇君、王永、王进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李乐乐、李勇君、王永、王进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李乐乐、李勇君、王永、王进魁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