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明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旺,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5时14分,被告人杨明旺无证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零陵区接履桥镇长岭村往零陵区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零陵区接履桥政务中心办事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4mg/100ml,民警遂即抽取其血液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明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明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明旺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86.3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明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明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广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