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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江峰与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峰,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民初404号原告:曹江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男,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国庆南路延伸香雪苑四区4栋101-4号1608、1609号房。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生,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原告曹江峰与被告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江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被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两个月内交房给原告使用;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124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桂阳县龙山华府营销中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桂阳县龙山华府住宅楼X幢X层X号房屋以124105元预售给原告;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交纳首付款44105元,其余8万房款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44105元交纳给了被告,又到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按揭贷款,信用社于2016年3月3日将剩余8万元房款全部打入了被告账号,但被告至今未交房给原告,已经违约,按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则每日按原告所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应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止,共3124元,考虑到交房时间双方另有约定,原告同意核减90天逾期交房时间,故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2010元。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华宇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导致被告不能如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有:1、被告是第一次开发房地产,没有经验,考虑不周到,与原告约定的交房时间较短,不切实际,不能如期交房自是必然;2、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均陷入了困境,被告也是遇到了困难,导致不能如期交房。基于以上原因,被告向原告表示歉意,希望原告能谅解,现在被告正想尽一切办法,争取早日给原告交付房屋,希望原告放弃追索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曹江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曹江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曹江峰已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而被告至今未交房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曹江峰请求被告华宇公司两个月内交付购买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0元是合理、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原告曹江峰交付所购房屋;二、限被告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原告曹江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元,由被告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胡熙林人民陪审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韵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