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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荣清、杨荣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清,杨荣辉,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5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杨荣清,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杨荣辉,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罗娟,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泸化工村×幢×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泸市房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