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小区4村1栋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赵雪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农贸市场二号门面15号。法定代表人吴之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2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