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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2-166。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增1号304。法定代表人:时亚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强,山西京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上诉称,虽然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由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协议签订后,双方曾约定发生争议由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的法院管辖,天津市和平区应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鼎实业公司依据与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起诉,请求判令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归还所欠九鼎实业公司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委托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主张在协议签订后,双方曾约定发生争议由天资棉纺织品物流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齐子良审判员  刘连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