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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秀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4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玉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秀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欲与被上诉人关秀萍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茂建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王秀丽审 判 员 赵丹晖审 判 员 辛吉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仇长科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