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腾海、陈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腾海,陈靖,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异48号申请执行人:朱腾海,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靖,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第三人:陈兴芝,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朱君兰,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朱君平,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朱君武,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腾海与被执行人陈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07)兰执字第4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称,现因申请执行人朱腾海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因病死亡,第三人陈兴芝为其妻子,第三人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为其婚生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要求变更第三人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为(2007)兰执字第4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故请求变更其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第三人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明、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注销户口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执行人陈靖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兰民一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腾海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支付利息51200元(利息自2004年10月16日开始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371200元。”后被执行人陈靖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腾海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靖尚欠本金320000元、利息51200元、诉讼费9700元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陈靖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无法进行,本院故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2007)兰执字第474号执行裁定,裁定程序终结本案。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朱腾海于2011年9月20日死亡,并注销户口。其配偶为陈兴芝,婚生子女分别为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朱滕海的父母均已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腾海与被执行人陈靖之间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本院已依法予以确认。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滕海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故对于第三人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要求变更其为(2007)兰执字第4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陈兴芝、朱君兰、朱君平、朱君武为(2007)兰执字第4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员 唐肖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