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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凌辉根申请熊文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凌辉根,男,住所地瓮江镇,证件号码430626196304267614。王新平,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城关镇新城区发电公司宿舍,身份证号:4306021964********。熊文武,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城关镇新城区海天景园,身份证号:4306261967********。陈能武,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城关镇新城区海天景园,身份证号:430626197309064255凌辉根与熊文武、王新平、陈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文武、王新平、陈能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辉根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文武、王新平、陈能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产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情况,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熊文武、王新平、陈能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凌辉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熊文武、王新平、陈能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凌辉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呈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亮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