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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郝解贺与被告杨小丽、张彦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解贺,杨小丽,张彦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795号原告:郝解贺,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小丽,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被告:张彦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告郝解贺与被告杨小丽、张彦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郝解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解贺以被告杨小丽答应催促并保证该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由武美龙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并由杨小丽自愿给付诉讼费3000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解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郝解贺负担。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