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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文兵与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兵,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095号原告:杨文兵,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124号1幢1层C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2340729。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兵与被告北京亚体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交纳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文兵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