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建杭与卢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杭,卢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448号原告:卢建杭,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卢少波,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杭与被告卢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建杭负担。审 判 长 蒋翠容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人民陪审员 包养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韦丽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