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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可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可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757号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康正,该公司总经理。证件号码:G5237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委托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可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勤慧,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1301061971072627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809643237。委托代理人:田姜平,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可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621.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