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丰与被告李康容排除防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丰,李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71号原告:蒋丰,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李康容,女,生于1951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蒋丰与被告李康容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蒋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丰负担。审 判 长 韩松审 判 员 李伟人民陪审员 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