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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丰与被告李康容排除防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丰,李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71号原告:蒋丰,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李康容,女,生于1951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蒋丰与被告李康容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蒋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丰负担。审 判 长  韩松审 判 员  李伟人民陪审员  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