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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与青岛世星源皮革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青岛世星源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780号原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孝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达,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星源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诗。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世星源皮革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2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