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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1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赛与胡向宇、林小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赛,胡向宇,林小蔚,邵彩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1480号之二原告:颜赛,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向宇,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林小蔚,曾用名林少尉,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第三人:邵彩香,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颜赛与被告胡向宇、林小蔚、第三人邵彩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颜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颜赛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