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储德刚与桐城市顺发快运物流配载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刚,桐城市顺发快运物流配载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048号原告:储德刚,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顺,桐城市新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城市顺发快运物流配载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德刚与被告桐城市顺发快运物流配载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德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德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储德刚负担。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