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芳、谷老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谷老四,罗金柱,马顺海,李红斌,张吉前,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6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谷老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罗金柱,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马顺海,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李红斌,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吉前,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春生,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张吉前、罗金柱、李红斌、张春生、马顺海、谷老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灵寿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灵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吉前、罗金柱、李红斌、张春生、马顺海、谷老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金柱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谷老四及其妻李风珍银行存款6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马顺海及其妻赵二岭银行存款6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斌及其妻杨风花银行存款60000元。五、冻结被执行人张吉前及其妻何金妮银行存款60000元。六、冻结被执行人张春生及其妻李喜珍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