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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师昌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昌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5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涛,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师昌吉,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师昌吉合同纠纷一案,王涛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6)鲁1302财保156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师昌吉在(2016)鲁1302执字第4322号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款2814123元。2017年7月6日,王涛向本院主张双方已达成部分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冻结的上述执行款中8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师昌吉在(2016)鲁1302执字第4322号案件中享有执行款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陈少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