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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裴某1与裴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1,裴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109号原告:裴某1,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男,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2,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裴某1与裴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裴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裴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裴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