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XX、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XX,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2号顶嘉金领地2号楼8001。法定代表人:梁伟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