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勇闯信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青岛勇闯信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716号原告: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茅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丰超,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勇闯信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小韩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七都汪村力坑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勇闯信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勇闯信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被告XX的起诉。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