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5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5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赟。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4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3粒毒品“开心果”贩卖给购毒人员符某某,交易完成即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陈某某处缴获毒资5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符某某处缴获毒品3粒。经鉴定,该3粒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净重0.88克。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5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3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