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世东与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东,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廖凯军,李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722号原告:李世东,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永丰东路2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和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法定代表人:都亚洲。被告:廖凯军,男,1974年5月17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李胜,男,约40岁,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本院在审理李东世诉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廖凯军、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与被告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3万元后,原告撤回起诉终结本案。现该款已经收到,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李世东负担。审判员 余元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