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997、998、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与被执行人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敏,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997、998、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景敏。被执行人翟朝晖。被执行人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院(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号、00081、0008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58053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利 搜索“”